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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3-10-08 09:22:07   来源:   点击:

建设部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5年3月14日 建城字第126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电力局(供电局),北京规划委员会、市政管理委员会,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电业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电力局:

  城市集中供热(以下简称城市供热)是城市重要基础设施,是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的重要措施之一。改革开放以来,城市供热事业发展较快。目前,全国已有172个城市建设了供热设施,“三北”地区(东北、华北、西北)供热普及在19%以上,山东、河南、江苏、浙江、湖北、上海等南方地区也相继建设了城市供热设施。实践证明:制定科学的供热规划并按规划组织实施是避免盲目建设、重复建设的有效手段。

  为了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我们编制了《城市供热规划技术要求》和《城市供热规划内容深度》,现随文印发,并就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城市供热专业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各个城市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时,应结合实际需要编制城市供热专业规划,其内容深度要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对各专业规划的要求。
 
二、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城市供热规划技术要求》和《城市供热规划内容深度》的规定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并与城市规划部门进行协调。
 
三、为了提高城市供热规划质量,必须委托具有相当资质和级别的城市规划或供热专业设计单位编制城市供热规划。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规划供热面积在1000万平方米以上(含1000万平方米)的城市供热规划,应由具有甲级资质的供热专业设计单位承担。

  规划供热面积在1000万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供热规划,应由具有乙级资质的供热专业设计单位承担。
 
四、城市供热规划编制工作完成后,要组织进行相当级别的从事供热专业工作的专家论证。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规划供热面积在1000万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城市供热规划,要由5名以上(含5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城市规划和供热专家参加论证,其中供热方面专家不得少于3名。

  规划供热面积在1000万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供热规划,要由3名以上(含3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城市规划或供热专家参加论证。
 
五、强化城市供热规划的审批工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规划供热面积在1000万平方米以上(含1000万平方米)的城市供热规划,要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规划供热面积1000万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供热规划,要报请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对于没有编制城市供热规划或者城市供热规划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城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城市供热工程项目建议书和企业新建、扩建热电项目的技术改造。国家各级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专业银行不得贷款用于供热工程建设,也不得享受有关节能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或贴息补助。有关燃料部门不得供给燃料煤等。
 
七、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城市供热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监督实施,当地计划、电力、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参与供热规划编制工作。
 
八、调整、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城市供热规划也要做相应的调整。城市供热工程建设中出现热源和热网主干线等有较大的变化时,供热规划应相应调整。由于热负荷变化较快,城市供热规划5年左右进行一次调整。
 
九、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城市规划法》所规定的城市规划区内。
 
附:一、城市供热规划技术要求

    二、城市供热规划内容深度


附一:
             城市供热规划技术要求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执行国家对能源开发和节约并重的方针,合理利用能源,治理环境污染,保证城市供热规划的编制质量,发展城市供热,制定本技术要求。
  
第二条 城市供热规划是对城市总体规划中供热专业规划的深化,是城市集中供热和热电结合项目可行性研究的重要依据。城市供热规划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编制。
 
第三条 城市供热规划包括集中热源向城市市区供应生产和生活用蒸气、热气的所有供热方式。
 
第四条 编制城市供热规划既要实事求是,又要为今后的发展留有余地,既要与城市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目标相适应,又要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相协调。
 
第五条 编制城市供热规划要打破部门、行业的界限,要贯彻近、远期相结合,工业与用民相结合,大、中、小相结合,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期实施的原则。
  
第六条 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应采用先进、可靠的技术,以节约能源为前提,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

二、供热现状及热负荷调查
 
第七条 对现有工业与民用用热的热源、热网、热用户的现状进行调查;调查工业和民用供热锅炉的现状及其环境影响。

  根据锅炉的参数、容量、运行状况及所在位置,拟定将来承担尖峰负荷的锅炉。
 
第八条 对有现的工业与民用(采暖、空调、生活热水)热负荷进行详细准确地调查,并逐项列出现有热负荷、已批准项目的发展热负荷及远期规划发展热负荷。在调查表中应列出采暖期与非采暖期最大、最小、平均热负荷。
 
第九条 在确定某些宾馆或特殊用户的生活热水热负荷时,应考虑热水的供应方式。

确定夏季热负荷时,在需要空调负荷的地区应考虑夏季用热介质制冷后,热负荷的增加量。
 
第十条 对各类型建筑采暖供热指标的选取,应遵守GJJ-90《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中的规定。对各类工业热负荷应根据各部门产品单耗,生产量或参照同类企业计算。
 
 三、热源及供热方式
 
第十一条 在规划城市热源时要充分考虑当地现有资源、能源交通、工业发展、住宅建设、环境保护、气象水文等方面的实际情况,经过技术经济比较,优化选择合理的城市供热方式。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城市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对地热、太阳能、低温核供热和热泵等新能源、新技术的研究与利用,开辟城市集中供热热源的新途径。
 
第十三条 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热电厂(站)的建设应遵循“以热定电”的原则,合理选取热化系数,热化系数要小于1。以工业热负荷为主的系统,热化系数宜取0.8~0.85;以采暖热负荷为主的系统,热化系数宜取0.52~0.6;以工业和采暖热负荷兼有的系统,热化系数宜取0.65~075。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现有热电厂(站)的作用,通过增加尖峰热网加热器,配置类峰热水锅炉,降低热化系数,扩大供热能力。
 
第十五条 加快老电厂的改造,可将现有火电厂中的中小型凝汽机组改造为供热机组,在火电厂中增装供热机组或将大型高温高压凝汽机组,改造为发电供热两用机组。
 
第十六条 工业热负荷和民用热负荷常年稳定的地区,要积极建设区域热电厂(站),禁止搞许多小型的自备热电厂(站);有条件的城市应积极开展冶金、石油、化工等工矿企业余热资源的利用,发展集中供热。
 
第十七条 热电厂(站)供热机组的选择,要严格执行《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及附件》中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新建或改建锅炉房应结合当地具体情况,选用容量大、热效率的锅炉。一般特大城市单台锅炉容量不小于20t/h,热效率不小于75%;大、中城市单台锅炉容量不小于10t/h,热效率不小于70%;小城市单台锅炉容量不小于4t/h,热效率不小于70%,对于民用采暖,锅炉房安装的锅炉以3~6台为宜。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联片供热,以较大的锅炉取代无消烟除尘设备的小锅炉。对各单位自建小锅炉要采取严格有效的控制,近期将实现集中供热的地区不应再建永久锅炉房。
 
第二十条 集中锅炉房的建设要考虑将来实行多热源联网运行时,参与供热调峰的可能。
 
四、热力网
 
第二十一条 城市热力网和用热设施与供热热源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建设。
 
第二十二条 热力管网的布置要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进行多种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力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主干线应沿热负荷中心敷设,并靠近热负荷大的用户。同时还要考虑多热源联网的可能。
 
第二十三条 根据用户的要求和特点确定供热介质和供热参数。对于生产热负荷应以蒸汽为热介质,供热参数根据工艺要求而定;对于热水供热系统,在供热规模较大时,应首先考虑以高温水作为热介质;既有工业用汽负荷又有民用热水负荷,要通过技术论证确定介质和参数。对于循环水供热系统,热源部门应考虑提高供水温度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热系统合理输送距离:蒸汽管网的输送距离一般不宜超过4公里;热水管网的输送距离一般不宜超过10公里。
 
第二十五条 热网建设应首先考虑采用直埋管道的敷设方式。
 
第二十六条 热力管网与热用户的连接方式需经过技术经济论证确定。
 
五、热电厂(站)在电力系统中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 调查现在和将来发展的用电负荷,及当地电力系统的供电情况、小火电的现状等。

第二十八条 调查现有的和规划建设的水电站与火电厂装机容量、水火电比重以及丰水和枯水季节电力系统的运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根据“以热定电”的原则,确定热电厂(站)的运行方式。
 
六、投资估算与经济效益分析
 
第三十条 供热规划中建设的热电厂(站)、现有电厂改造供热或装供热机组、锅炉房、余热利用、热网管道和热力站等项目,需进行投资估算。
 
第三十一条 按国家计委规定进行年节煤时和年节约吨标煤净投资的估算。
 
第三十二条 提出分阶段实施供热规划的进度和投资,估算投资回收年限。
 
第三十三条 进行综合效益分析。体现出现全社会投入少、产出多,综合效益好。
 
七、环境评述
 
第三十四条 调查当地大气、水体的环境现状,提出改善环境的方法和措施。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环保部门制定颁发的法规、规章。在环保部门的配合下,确定分阶段实现供热规划后,改善环境的状况。
 
第三十六条 积极采用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除尘效果好的设备。研究当地灰渣综合利用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 对实现供热规划后的城市环境,进行综合评述。


附二:
             城市供热规划内容深度
 
第一章 概述
 
一、城市概况
 
1.1.1 以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收集的城市概况为基本内容。


1.1.2 城市总体规划布局,划分各功能区(包括:工业区、文教区、科研区、居住区和旅游区等)。


1.1.3 城市现在及今后5年或10年燃料需要量,及产地分析和煤质分析。


1.1.4 地热、太阳能等新能源的利情况和开发前景。
二、规划范围

  1.2.1 供热规划范围,主要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用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市区,不包括城市郊区的农田、山区、水域、荒地等。

1.2.2 城市供热系统,主要是指热源布点、热力管道主干线和热力站布点等。
 
第二章 供热现状与热负荷
 
一、供热现状
 
2.1.1 说明全市主要工业的类别和分布,及其供热现状和存在问题。

2.1.2 市区建筑物面积、供热面积、民用采暖的建筑面积等,不同使用性质建筑物的面积及占总面积的百分比,集中供热普及率等。
 
2.1.3 现有采暖用热的供应方式、比重及生活热水的供应情况;利用热能制冷的现状。

2.1.4 职工冬季烤火费标准、供热成本、热价。
 
二、规划热负荷

2.2.1 现有工业、民用热负荷(采暖、空调、生活热水)及近、远期规划发展热负荷。按现有热负荷、已批准项目的发展热负荷及远期规划发展热负荷分别列出,热负荷中应分别列出采暖期与非采暖期的最大、最小、平均热负荷。

2.2.2 热负荷调查资料来源与分析。

2.2.3 说明主要工业用汽参数、工艺要求、热负荷性质、生产班次、年运行小时数和凝结水回收情况。

2.2.4 建筑采暖热负荷中,采暖供热指标的取值及采暖建筑物中不同性质建筑物所占的比重。根据供热面积及采暖热指标,计算采暖热负荷。对各类工业热负荷应根据各部门产品单耗、生产量或参照同类企业计算。

2.2.5 确定生活热水负荷的热水供应量及供应方式。探讨本市利用热能制冷的前景和可能需要的热负荷,并提出制冷的起止时间。
 
第三章 热源的现状与规划
 
一、现状热源

3.1.1 现有火电厂和热电厂(站)概况,每个热电厂(站)的位置、装机型号、台数、安装年月、运行状况、年发电量、供热能力。
  
3.1.2 市区工业和民用锅炉的现状,锅炉台数,容量,安装年月,设施状况,实际蒸发量,各类型锅炉构成,平均锅炉单台容量,热效率,燃料来源及价格,灰渣处理和环境影响,烟囱个数,操作人员,锅炉房和煤场、灰场占地等;运行状况、供热能力。

3.1.3 已利用的余热资源,供热能力、运行情况和开发的前景。
 
二、规划热源
  
3.2.1 拟扩建或新建热电厂(站)的位置,装机型号、台数、供热能力、供热参数、投产后的年发电量、供热量。
  
拟扩建的热电厂或改造的火电厂,有无扩建场地。包括厂房、煤场、灰场、水源、运输条件等。
  
3.2.2 拟新建的集中锅炉房,每个集中锅炉房的位置、炉型与台数、供热能力、供热参数、年供热量,确定拟保留原来锅炉为尖峰锅炉。
  
3.2.3 将要开发的余热资源、回收利用情况、供热能力、年供热量。其他能源可以利用的情况。
 
第四章 实现热电联产与集中供热
 
一、确定每个热源的供热范围
  
4.1.1 根据热源的位置、供热半径和最远供热距离,确定其热源的供热范围。一般在供热半径3公里的范围内不宜建第二个热电联产热源点。
  
4.1.2 确定该热源周围所供热的工业与民用热负荷。
 
二、进行电联产与分产的方案比较
  
4.2.1 对拟新建或扩建的热电厂(站)应进行热电联产与分产的方案比较。只有论证经济合理时,才确定热电厂(站)的建设。一般锅炉单台容量在10吨/时,年运行小时数在4000小时以上时,经技术经济论证合理,应搞热电联产。
  
4.2.2 根据热源所供应的工业与民用热负荷的大小、热负荷的性质、参数以及建厂的条件,选择合理的供热机组。
 
三、介绍联片供热的规模、供热量等。近期集中供热,远期可发展热电联产的情况。
 
第五章 热力网
 
一、热力网系统规划
  
5.1.1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安排近、远期热力管网新建和改建的计划,说明起止年限。
  
5.1.2 近、远期热力管网建设的规模、主干线总长度、热力站总数和布点、最大管径、最远供热距离。
  
二、蒸汽系统
  
5.2.1 介绍工业用汽的蒸汽管网系统,确定每个系统的供汽参数和流量以及凝结水回收情况。
  
5.2.2 蒸汽管网主干线的总长度及占总长的百分比、最大供热距离。
 
三、热水系统
  
5.3.1 介绍各个热水系统、确定采暖热水系统的供水温度与回水温度。
  
5.3.2 热水管网主干线的总长度及占总长度的百分比、最大供热距离。在有生活热水供应的地区,介绍热水供应量,冬、夏季供应方式。
  
5.3.3 热力站的布点和用地。
  
四、管网走向及敷设方式
  
5.4.1 根据供热近、远期规划要求,进行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管网走向,并考虑到多热源联网的可能性。
  
5.4.2 蒸汽管网与热水管网在市区各地段所采用的敷设方式。
 
第六章 热电厂(站)在电力系统中的作用
 
一、电力系统概况
  
6.1.1 目前和将来发展的用电负荷情况。
  
6.1.2 水电站和装机容量,丰水和枯水季节以及水电站在电力系统的运行情况。
  
6.1.3 中低压凝汽机组改为热电站对电力系统的影响,高压凝汽机组改为发电供热两用机组对电力系统的影响。
  
6.1.4 电力系统中小火电的状况。
  
6.1.5 热电厂(站)在电力系统中的作用。
  
二、热电厂(站)的运行
  
6.2.1 根据“以热定电”的原则,确定各热电厂(站)在全年不同季节的运行方式。
  
6.2.2 预计各热电厂(站)的年发电、供电量,可望达到的年设备利用小时数。
 
第七章 投资估算与经济效益分析
 
一、投资估算
  
7.1.1 建设热电厂(站),改造老电厂为热电厂(站)和火电厂中增装供热机组的规模与投资。
  
7.1.2 建设锅炉房规模与投资;余热利用工程的规模与投资。
  
7.1.3 热力管网、热力站、中继泵站和凝结水回收站的投资。
  
7.1.4 供热管理机构的投资。
  
二、主要材料估算
  
7.2.1 分期实现供热规划,其供热管网所需的钢材、木材、水泥量。
  
三、经济效益分析
  
7.3.1 年节煤量的计算,年节约吨标煤净投资的估算。
  
7.3.2 供热规划分期实施的年限、分期达到的年供热量、供热普及率。
  
7.3.3 分阶段实现供热规划所需的投资,分析经济效益,估算投资回收年限。
 
第八章 环境评述
 
一、环境现状
  
8.1.1 当地大气、水体的环境现状。
  
8.1.2 供热灰渣的处理方式及堆埋场地。
 
 二、供热规划实现后的环境评述
  
8.2.1 分阶段实现供热规划后大气、水体环境的改善情况,灰渣综合利用和处理的情况。
  
8.2.2 停运的锅炉房数量、锅炉台数、烟囱减少的数量以及节约的锅炉房、煤场、灰场的占地面积。
  
三、环境的综合评述
 
第九条 实现供热规划

 一、组织机构
 
 二、工程实施
  
9.2.1 分期实现规划的热源、热网和热力站、供热范围、集中供热普及率。
  
9.2.2 最终实现供热规划的年限。
  
三、建设资金来源

第十章 结论
 
一、结论
 
二、存在问题及建议

第十一章 附件
 
一、附表
  
11.1.1 近、远期热负荷调查表。
  
11.1.2 工业与民用采暖锅炉现状调查表。
 
11.1.3 可利用的余热资源调查表。
  
11.1.4 现有热电厂(站)机组型号与供热能力调查表。
  
11.1.5 规划热电厂(站)机组型号与供热能力调查表。
  
11.1.6 规划集中锅炉房的供热能力汇总表。
  
11.1.7 新能源开发调查表。
  
11.1.8 投资估算表。

二、附图
  
11.2.1 全市供热现状图
  
应标明现有热电厂(站)、余热利用和集中锅炉房的位置。每个热源的供热能力、供热范围。现有工业与采暖热网主干线的单线走向示意。
  
11.2.2 全市近、远期工业与民用热负荷分布图应标明工业用户与民用供热小区的位置、用热量。
  
11.2.3 全市近、远期工业与民用热负荷曲线图。
  
应分别绘出各热源供热范围的工业与民用热负荷的年热负荷曲线。
  
11.2.4 供热规划图
  
应标明现有的和规划和的各类热源、每个热源的供热量、供热范围、供热半径。
  
11.2.5 管网规划图
  
应标明工业与民用供热管网主干线的单线走向、注明管径与根数、各阶段的敷设方式和长度;各热力站、中继泵站、凝结水回收站的位置。
  
11.2.6 热水管网水压图
  
应标明热水管网主干线沿线地形标高,管线沿程压力损失(仅在地形变化大的城市管网需要)。
 
发布部门: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5年03月14日 实施日期:1995年03月14日 (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