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供暖5年内将全面实行按热计费
2013-10-08 10:41:28 来源: 点击:
本市2015年前将全面实行按热计费。市市政市容委昨天召开发布会,就下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进行解读。据悉,多年来一直"只听声不见影"的采暖费"暗补"变"明补"今年启动研究,届时政府将出台具体改革方案,采暖补贴最终将实现"货币化"。
老旧小区改造完全市按热收费
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透露,新建成小区将全部按热计量的形式收取供暖费。
该负责人透露,本市实行热计量难度非常大,老旧小区多,而且有各种性质的企事业单位、中央机关等。实行热计量的首要条件,就是先改造老旧小区,使之具备安装热计量表的基础条件,预计2015年前能完成全市老旧小区的改造,届时全市将全部实施按热计费。
据悉,考虑到本市情况,按热计费将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安装热力智能表等,公建按一栋楼来安装,住宅拟按一个单元或一户一表的形式,具体措施正在研究。届时热费的基础费和浮动价的比例将参考公建现有价格,即30元/平米中,六成即18元为基础价。
单位不发采暖补贴可起诉
今年起,采暖用户、供热单位应按4月1日发布的示范书面合同签约,未签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向用户至少供暖一个采暖期的,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合同约定由缴费人缴纳供暖费。针对有单位不给职工报销供暖费或发放采暖补贴的情况,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会后表示,按规定各单位都应承担采暖费,但具体情况要考虑单位经济实力等因素,企业在与员工签订用工合同时,应明确采暖补贴如何发放,是否包含在工资里。单位无故不发放采暖补贴,员工可上报上级单位或起诉,但起诉应以劳动合同为依据。
采暖补贴有望直接给低收入群体
供热采暖示范合同规定,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用户应足额缴纳下一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采暖费。未签约但存在事实合同关系的,也应在上述时间内缴费。
供热办相关负责人张春田透露,低收入群体的采暖费补贴办法有望近期出台。目前本市对低收入群体实行间接补助,燃料补贴发放给供暖企业,企业提前上报辖区内低收入群体数量。新补贴办法出台后,有望将补贴直接化,可能会给低收入群体直接发放采暖补贴,具体标准与市民政部门协商后确定。
-热点问题
【关键词·室温】
18℃删除不等于不执行
问题:新办法删除了室温18℃的标准,是不是考虑企业做不到?
回复: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卧室、起居室不应低于18℃,厨房不低于15℃,设采暖的楼梯和走廊不低于14℃。所以新办法不能简单地用18℃"一刀切",《办法》强调的是供热单位要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温度,不是最低温度,不能以最低温度作为正常运行的标准温度。长期以来,住宅用户采暖的室温一直是以18℃作为标准的。这不仅是行业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确定政府有关部门测算供热价格和对供热单位财政补贴的基本依据。但不能把不低于16℃作为整个采暖期温度标准,混淆最低温度与标准温度的概念。
室温争议请第三方检测
问题:自己测室温低,供热方测说达标,怎么办?
回复:用户室温受多种因素影响,比如室外气温、突发事件、建筑及供热系统设计和建造问题、采暖用户擅改房屋结构,增加采暖面积等。只有在很多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室温达到规范要求。一些用户可以与供热单位通过供热采暖合同约定差异化的供热需求,并不一定需要法律作出统一、硬性的要求。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可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测。
采暖期内供热单位要设立24小时值守制度,随时受理用户问题。示范合同对供热单位受理和处理用户投诉的时间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双方可按合同约定追责。
【关键词·闲置房】
独立采暖停热可缴基本费
问题:居民如果有两套房,其中一套房不居住,能不能不供热不缴采暖费?
回复:对于多余闲置的住房是否需要缴纳供热费一直是争论的焦点。虽然在新《办法》中并未对闲置房屋采暖费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但提出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形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缴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关键词·改装】
私改供热设备最高罚5000
问题:居民是否能改装暖气片等设施?
回复: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妨碍对设施的正常维修养护。
用户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应经供热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不妨碍设施维修养护。否则将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马上就访
今后调整供暖时间不排除居民多缴费
针对今冬本市两次调整供暖时间,昨天,市供热办主任郭维圻表示,今年3月12日,市政府为应对低温天气,决定将采暖期延长7天。加上去年11月提前供热的15天,本采暖期前后共延长了22天,是有史以来本市最长的采暖期。而《办法》最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供热应急保障机制被明确立法,今后供暖时间将是"天"说了算。
郭维圻表示,本市采暖期是根据国家《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等规范以及本市30年的气象资料,以日平均气温5℃为标准确定的。根据气象资料,以前曾出现过法定采暖期外日平均气温低于5℃的情况,为此《办法》规定可以根据气象情况调整采暖时间。具体程序是,根据与气象部门会商的结果,依据天气情况制定临时调整采暖期的相关程序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在采暖期内,企业推迟、终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的,将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整改,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今后调整供暖时间带来的费用问题,市市政市容委委员李楠表示,今后不排除居民可能需要承担一部分燃料补贴。但具体的情况还得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决定。目前来说,这部分费用都是由市区两级财政支持的,大部分是市里承担。
老旧小区改造完全市按热收费
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透露,新建成小区将全部按热计量的形式收取供暖费。
该负责人透露,本市实行热计量难度非常大,老旧小区多,而且有各种性质的企事业单位、中央机关等。实行热计量的首要条件,就是先改造老旧小区,使之具备安装热计量表的基础条件,预计2015年前能完成全市老旧小区的改造,届时全市将全部实施按热计费。
据悉,考虑到本市情况,按热计费将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安装热力智能表等,公建按一栋楼来安装,住宅拟按一个单元或一户一表的形式,具体措施正在研究。届时热费的基础费和浮动价的比例将参考公建现有价格,即30元/平米中,六成即18元为基础价。
单位不发采暖补贴可起诉
今年起,采暖用户、供热单位应按4月1日发布的示范书面合同签约,未签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向用户至少供暖一个采暖期的,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合同约定由缴费人缴纳供暖费。针对有单位不给职工报销供暖费或发放采暖补贴的情况,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会后表示,按规定各单位都应承担采暖费,但具体情况要考虑单位经济实力等因素,企业在与员工签订用工合同时,应明确采暖补贴如何发放,是否包含在工资里。单位无故不发放采暖补贴,员工可上报上级单位或起诉,但起诉应以劳动合同为依据。
采暖补贴有望直接给低收入群体
供热采暖示范合同规定,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用户应足额缴纳下一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采暖费。未签约但存在事实合同关系的,也应在上述时间内缴费。
供热办相关负责人张春田透露,低收入群体的采暖费补贴办法有望近期出台。目前本市对低收入群体实行间接补助,燃料补贴发放给供暖企业,企业提前上报辖区内低收入群体数量。新补贴办法出台后,有望将补贴直接化,可能会给低收入群体直接发放采暖补贴,具体标准与市民政部门协商后确定。
-热点问题
【关键词·室温】
18℃删除不等于不执行
问题:新办法删除了室温18℃的标准,是不是考虑企业做不到?
回复: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卧室、起居室不应低于18℃,厨房不低于15℃,设采暖的楼梯和走廊不低于14℃。所以新办法不能简单地用18℃"一刀切",《办法》强调的是供热单位要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温度,不是最低温度,不能以最低温度作为正常运行的标准温度。长期以来,住宅用户采暖的室温一直是以18℃作为标准的。这不仅是行业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确定政府有关部门测算供热价格和对供热单位财政补贴的基本依据。但不能把不低于16℃作为整个采暖期温度标准,混淆最低温度与标准温度的概念。
室温争议请第三方检测
问题:自己测室温低,供热方测说达标,怎么办?
回复:用户室温受多种因素影响,比如室外气温、突发事件、建筑及供热系统设计和建造问题、采暖用户擅改房屋结构,增加采暖面积等。只有在很多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室温达到规范要求。一些用户可以与供热单位通过供热采暖合同约定差异化的供热需求,并不一定需要法律作出统一、硬性的要求。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可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测。
采暖期内供热单位要设立24小时值守制度,随时受理用户问题。示范合同对供热单位受理和处理用户投诉的时间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双方可按合同约定追责。
【关键词·闲置房】
独立采暖停热可缴基本费
问题:居民如果有两套房,其中一套房不居住,能不能不供热不缴采暖费?
回复:对于多余闲置的住房是否需要缴纳供热费一直是争论的焦点。虽然在新《办法》中并未对闲置房屋采暖费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但提出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形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缴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关键词·改装】
私改供热设备最高罚5000
问题:居民是否能改装暖气片等设施?
回复: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妨碍对设施的正常维修养护。
用户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应经供热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不妨碍设施维修养护。否则将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马上就访
今后调整供暖时间不排除居民多缴费
针对今冬本市两次调整供暖时间,昨天,市供热办主任郭维圻表示,今年3月12日,市政府为应对低温天气,决定将采暖期延长7天。加上去年11月提前供热的15天,本采暖期前后共延长了22天,是有史以来本市最长的采暖期。而《办法》最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供热应急保障机制被明确立法,今后供暖时间将是"天"说了算。
郭维圻表示,本市采暖期是根据国家《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等规范以及本市30年的气象资料,以日平均气温5℃为标准确定的。根据气象资料,以前曾出现过法定采暖期外日平均气温低于5℃的情况,为此《办法》规定可以根据气象情况调整采暖时间。具体程序是,根据与气象部门会商的结果,依据天气情况制定临时调整采暖期的相关程序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在采暖期内,企业推迟、终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的,将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整改,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今后调整供暖时间带来的费用问题,市市政市容委委员李楠表示,今后不排除居民可能需要承担一部分燃料补贴。但具体的情况还得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决定。目前来说,这部分费用都是由市区两级财政支持的,大部分是市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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